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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戴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1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622979543。法定代表人:戴建国,总经理。被告:戴建国,男,1990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戴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大田县合众物流有限公司、戴建国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2.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招 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