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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加成与被告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992号原告:杨加成,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现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傅俊波,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301室。法定代理人:许某,总经理。原告杨加成与被告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紫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杨加成诉称,原告于2016年6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技术支持岗位工作。2016年8月2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南京紫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邺区××大街××都××室,其早已不在栖霞区经营,本案应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京紫图公司实际住所地在建邺区××大街××号蔚蓝之都3幢504室,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其自称的工作地点即汉中门大街2号蔚蓝之都3幢504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原告主张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建邺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