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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丽娜与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成、李艳秋、李冰冰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娜,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成,李艳秋,李冰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736号原告:薛丽娜,女,汉族,1982年4月3日生,个体,现住延吉市新元公寓。被告: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金信奎,经理。第三人:刘建成,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进学街旭阳委七组。第三人:李艳秋,女,汉族,1962年9月2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民航花园。第三人:李冰冰,女,汉族,1993年10月2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金山嘉园小区。原告薛丽娜与被告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建成、李艳秋、李冰冰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丽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薛丽娜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姜吉松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