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林与刘建强、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刘建强,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469号原告:杨林,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建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西关商宁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刘建强、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