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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林与刘建强、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刘建强,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469号原告:杨林,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建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西关商宁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刘建强、商丘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