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钱淑芹与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淑芹,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04号原告钱淑芹,住明水县。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俭。原告钱淑芹与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钱淑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淑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兴宏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