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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玺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尼亚贸易(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玺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美尼亚贸易(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玺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官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尼亚贸易(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敏,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玺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尼亚贸易(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玺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的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玺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惠 智审 判 员 吴  芳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