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美丽与臧稼轩、臧殿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丽,臧稼轩,臧殿光,陈景云,菏泽中蓝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09号原告:宋美丽,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稼轩,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臧殿光,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陈景云,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胜,男,住菏泽市牡丹区,由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菜园刘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菏泽中蓝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程办事处菜园刘社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有限公司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9GGG9A。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美丽与被告臧稼轩、臧殿光、陈景云、菏泽中蓝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宋美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美丽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宋美丽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艺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