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文与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文,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706号原告王志文,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陈逸嫣、商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43号3楼。法定代表人孙连海。被告孙连海,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王志文诉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志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志文承担。审 判 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