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钱秀芳与孙德全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钱秀芳,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德全,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桂芝,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钱秀芳与被执行人孙德全、王桂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2017)吉01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钱秀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德全、王桂芝按判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现经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孙德全银行存款423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此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2017)吉01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