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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口市林业局与子志天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林业局,子志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5行审94号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栋北楼5楼。法定代表人冯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颜为麟、王丽珊,海口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子志天,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4日对被申请人子志天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初开始在海口市XX区大桥田养片占用677平方米林地建设活动板房、砖铁结构平房及硬化等,堆放机械、杂物等占用面积438平方米,共计占用林地面积1115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于非法占用林地。据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对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11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与处罚,共计16725元;2、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虽缴纳了罚款,但至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恢复原状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gqrdyjbj78piovdifm审 判 长  李会勤人民陪审员  郭薇薇人民陪审员  林 菁法官 助理  张一晨书 记 员  战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