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3执字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武双营、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双营,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字654号申请执行人:武双营,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王永红,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双营与被执行人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红名下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兴国路以西、永明路以东、灯塔路以北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号楼1单元22层2203室、1号楼1单元25层2503室住房两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0503民初3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永红名下安阳市文峰区兴国路以西、永明路以东、灯���路以北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号楼1单元22层2203室、1号楼1单元25层2503室住房两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