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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维学与金华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瑞鑫商标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学,金华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瑞鑫商标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钱国恩,钱伟光,钱伟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667号原告:吴维学,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金华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法定代表人:钱国忠。被告:金华瑞鑫商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被告: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被告:钱国恩,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钱伟光,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钱伟帅,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吴维学诉被告金华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瑞鑫商标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钱国恩、钱伟光、钱伟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吴维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