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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安佺、郑进坤等与李祥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李祥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3517号原告:陈安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住福安市。原告:郑进坤,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住福安市。原告:陈增资,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住福安市。被告:李祥思,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与被告李祥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祥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祥思支付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劳务报酬款15045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起,李祥思因承包福安市安福公司职工楼部分建设项目,雇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从事水泥硬化、挖沟、平整工地、运水泥、石子和沙等杂活。2015年3月1日,经双方结算,李祥思共结欠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工钱共计15045元,承诺在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并由李祥思出具欠条交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收执。此后,还款期限逾期,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多次要求李祥思给予返还,李祥思拒不返还,所欠款项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准如上所求。李祥思未作答辩。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2月20日起,李祥思雇佣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又名陈增华)在福安市安福公司职工楼一层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与李祥思进行结算,李祥思出具欠条一张交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收执,确认李祥思欠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工资13175元和材料沙、石仔、水泥1870元,合计15045元,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向李祥思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福安市范坑乡竹柄村民委员会证明、欠条等证据证实。李祥思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与李祥思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有李祥思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李祥思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给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工资等欠款15045元,已构成违约,故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要求李祥思支付该欠款及自2015年3月11日(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祥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祥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陈安佺、郑进坤、陈增资工资等欠款150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4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元,由李祥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晓明审 判 员  陈建霞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缪志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