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萍,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萍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萍于2017年6月5日11时许,在其居住的本市武昌区紫阳湖村湖滨小区5栋3单元402室,将1袋红色片剂及1袋白色晶体颗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林某处查获交易的红色片剂1袋及白色晶体颗粒1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萍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刘玉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