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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肃某公司与徽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某公司,徽县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236号原告:甘肃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县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徽县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徽县城关镇,系公司副经理。身份证号:×××.原告甘肃某公司与被告徽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7元,减半收取89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艳群审 判 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马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