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黄超华与欧金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华,欧金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0684号申请执行人:黄超华,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欧金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黄超华与被执行人欧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1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暂无所获。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曦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