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康举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康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常磊。被执行人康举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康举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06)西雁证经字第1358号公证书及(2015)西雁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登记于被执行人康举珍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号枫林绿洲G区3号楼11003室房屋予以查封。嗣后,被执行人康举珍将全部案款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690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康举珍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号枫林绿洲G区3号楼11003室(房产证号:105010405-10-37-11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