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2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石锡红与左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锡红,左小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331号之一申请人:石锡红,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被申请人:左小红,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原告石锡红与被告左小红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石锡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小红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507元的存款和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的2万元定期存款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锡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左小红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中的存款66507元,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左小红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2万元,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885元,由申请人石锡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友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