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8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876-1号原告: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水印华府10栋702房。法定代表人:王勤和。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柏崴,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原告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1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80元,由原告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