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桂英、蒋桃与王占奎、四川省浩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英,蒋桃,王占奎,四川省浩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189号原告:吴桂英,女,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蒋桃,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吴桂英、蒋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占奎,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四川省浩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1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夏琳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桂英、蒋桃与被告王占奎、四川省浩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桂英、蒋桃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桂英、蒋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英、蒋桃撤诉。案件受理费2224.00元,由原告吴桂英、蒋桃共同负担。审判员 康纪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录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