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585号原告:石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