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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585号原告:石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