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三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三财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495号原告:临沂市三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小杏花村。法定代表人,刘宝华,经理,被告: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马兴庄村。法定代表人:徐艳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三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三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