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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与陆敬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陆敬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娟,该支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陆敬礼,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敬礼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敬礼给付欠款119331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陆敬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敬礼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敬礼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陆敬礼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去被执行人家中寻找,家中无人。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陆敬礼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