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俭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俭芳,刘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冬根,主任。被执行人项俭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国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项俭芳之妻。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项俭芳、刘国英征收社会抚养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对被执行人项俭芳、刘国英征收社会抚养费408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项俭芳存款1192.55元、刘国英存款35226.46元,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40873元、执行费513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