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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002罗德刚与徐勉根、彭仕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刚,徐勉根,彭仕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7002号原告罗德刚,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勉根,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被告彭仕江,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原告罗德刚与被告徐勉根、彭仕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刚、被告徐勉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仕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刚诉称:原告系被告徐勉根经营的吴江震泽镇顺捷彩板厂(2015年2月已注销)工人,截止2015年2月17日,吴江震泽镇顺捷彩板厂结欠原告工资99500元,由被告徐勉根、彭仕江签字确认,并约定于2015年5月份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付清,尚欠61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15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徐勉根辩称:原告是给被告彭仕江做工的,具体结欠多少工资我不清楚。只要被告彭仕江承认结欠原告工资的具体数额,我愿意和被告彭仕江一起承担。被告彭仕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徐勉根、彭仕江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精工厂工资款99500元”“2015年5月份前付清”。2015年4月10日,被告彭仕江支付40000元,尚欠59500元。原告以向两被告催讨上述欠款以及口头结欠的工资2000元无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由被告徐勉根担任经营者的吴江震泽镇顺捷彩板厂目前处于注销状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彭仕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原告持有被告徐勉根、彭仕江书写的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被告徐勉根承认上述欠条的真实性,对原告与被告徐勉根、彭仕江之间的劳务关系,本院依法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徐勉根、彭仕江结欠原告劳务费595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徐勉根、彭仕江理应及时支付报酬,拖欠不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勉根、彭仕江立即支付劳务费595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口头结欠的工资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徐勉根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15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方法正确,但计算标准错误,应当以59500元为基数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勉根、彭仕江支付原告罗德刚劳务报酬595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0×××11)。二、驳回原告罗德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罗德刚负担25元,由被告徐勉根、彭仕江负担644元。两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罗德刚。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