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某、甄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甄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住邹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邹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甄某,住邹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邹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恒新、李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甄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被告人甄某及其辩护人朱恒新、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甄某酒后驾乘二轮摩托车来到邹魏一园单职工宿舍1号楼217宿舍,见只有刘某一人在宿舍,被告人徐某上前将刘某踹倒在床上,让刘某拿200块钱用,刘某害怕继续挨打,说钱在橱子里,被告人徐某让被告人甄某拿钱,被告人甄某从橱子里黑包内翻出200元钱递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分给被告人甄某100元钱。被告人徐某继续向刘某索取刚分的2000元工资,刘某说工资已经交给了对象。之后,被告人徐某、甄某采取掴扇刘某面部、踢踹刘某头部和腿部、逼迫刘某喝尿以及用水果刀威胁等手段向刘某索要500元钱。与刘某对象郭某通话后,被告人徐某拿着刘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和被告人甄某一人一边抓住刘某的胳膊,架着刘某去找郭某拿钱。当走到一园宿舍区门口时,值班门卫发觉形迹可疑将三人拦下,门卫问明刘某被挟持后将被告人徐某、甄某控制,让刘某报警,公安出警人员将被告人徐某、甄某传唤到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在宿舍里没有向刘某要2000元钱”的辩解。被告人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被告人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对较小,在被害人刘某告知200元存放位置之前,二被告人并未对刘某实施暴力行为,故该200元并非抢劫所得;被告人甄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甄某酒后驾乘二轮摩托车窜至邹魏一园单职工宿舍1号楼217宿舍,见刘某一人在宿舍,被告人徐某上前推踹刘某,向其索要200元钱用,刘某害怕挨打,说钱在橱子里,被告人甄某从宿舍橱子里黑包内翻出200元,二被告人均分。被告人徐某继续向刘某索要钱财,刘某说工资已经交给了家里。被告人徐某便让刘某跪在地上,亲自并指使被告人甄某先后掴扇、踢踹刘某,向刘某脸盆中撒尿,被告人徐某又让被告人甄某将脸盆接满水,二人一起向脸盆内摁刘某的头,逼迫刘某喝尿,刘某推翻脸盆。被告人徐某拿起宿舍内一把水果刀架在刘某的脖子上,威胁刘某拿钱,逼迫刘某给其对象郭某打电话,以欠钱为名找郭某拿钱。之后,被告人徐某拿着刘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与被告人甄某挟持刘某向外走,先是到一园单职工宿舍自动取款机查看刘某银行卡内存款情况,发现卡内没钱,继续挟持刘某到孙镇找郭某拿钱,当走到单职工宿舍区门口时,值班门卫发觉形迹可疑将三人拦下,门卫问明刘某被挟持后将被告人徐某、甄某控制,让刘某报警,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后将被告人徐某、甄某传唤到案。案发后,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徐某、甄某劫取的200元归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23时左右,徐某领着一个胖胖的男子来到他宿舍,当时二人满身酒气,徐某进门后推了他两下,就向他要200元,因为害怕挨打,就说钱在橱子里,徐某去橱子里拿的钱。之后,徐某又向他要2000元,他说把钱给了媳妇,徐某又问他要工资卡,他将工资卡交给徐某,说工资卡里没有钱,徐某一听就火了,大声让他跪下,徐某就用手扇他的脸,用脚踹他的头,还唆使那个胖男子打他、踹他。徐某往他的脸盆里撒尿,让那个胖男子也撒尿,徐某抓住他的头发往脸盆里摁,他用手将脸盆推翻。徐某随手从他宿舍里取出来一把水果刀,将水果刀放在他脖子上进行威胁。徐某让他给媳妇打电话要钱,说欠徐某500元钱。于是两人架住他去孙镇拿钱,徐某威胁不让他报警,也不能和门卫保安说。走到一园单职工宿舍门口时,值班保安把三人拦下,他便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从徐某和胖男子身上各搜出100元,将200元归还了他。还证实2016年夏天,他在一园单职工宿舍食堂吃饭时,徐某用烟烫他的手,用酒瓶子打他,向他要钱。后来徐某经常去车间和宿舍里找他要钱。(二)证人证言1、证人时某证言,证实他是魏桥创业集团一园安保处职工。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在一园单职工宿舍门卫值班时,发现刘某和两名可疑男子,经询问刘某,得知该两名男子用刀威胁刘某向其索要钱财。从其中一名瘦男子身上搜出刘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之后让刘某报警。刘某之前反映有一个叫徐某的经常向他要钱,刘某也不敢报警。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刘某是她对象。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刘某给她打电话说欠别人500元钱,旁边有人说欠了一年多了,而且必须今天晚上到家里拿钱。凌晨3时,刘某打电话说被送回宿舍了。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他是魏桥创业集团一园单职工宿舍门卫。2016年11月一天晚上12点左右,他与马某、时某值班时,看见两名男子带着刘某从门口往外走,他看见刘某的眼神不对,就把刘某和两名男子叫住了。刘某当时吓得光哆嗦,往他身后藏,之后问那两名男子,分别叫徐某、甄某,徐某说刘某欠他500元,是来要钱,刘某没钱,拉着刘某去孙镇拿钱。向刘某问明情况后,就让刘某报警了。在这之前,在一园宿舍发现徐某,经询问,刘某说徐某是来向刘某要钱的,而且多次要过。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他是魏桥创业集团一园单职工宿舍门卫。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他和张某、时某值班,张某叫他和时某出来,把刘某及两名男子拦住,当时刘某吓得光哆嗦,之后问那两名男子,一名叫徐某、一名叫甄某,徐某说刘某欠他500元,是来要钱。当时从徐某的身上搜出刘某的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之后刘某报警了,一园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把徐某、甄某带到了派出所。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徐某的父亲。2016年9月徐某从济南回来后,没有正式的工作。不知道徐某购买手机的事情,之前徐某拿着户口本抵押从东范村附近赊的电动车,后来他把钱还上了,徐某把电动车卖了。(三)物证水果刀一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水果刀的特征:单刃刀,黄色塑料刀柄,黑色塑料刀格,长22.7厘米,刀身11.8厘米;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拍摄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进行固定,并随案移送。(四)书证1、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刘某电话报警,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抓获被告人徐某、甄某,将200元归还刘某的情况。2、全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二份,证实被告人徐某、甄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徐某、甄某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徐某曾因殴打他人被邹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查询被告人甄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4、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6日2时许,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魏桥创业集团第一工业园单职工宿舍1号楼217宿舍(刘某所在宿舍)床铺上提取匕首一把的情况。5、刑事科学技术照片一组,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伤情:脖子左侧有红肿划痕;作案现场情况:地面有一红色塑料盆,地面有大面积水渍,墙角有一铁皮橱。(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徐某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他和甄某喝完酒后23时30分左右,他让甄某拉着他找刘某要钱。到了一园单职工宿舍1号楼217宿舍,进去后,他踹了刘某一脚,就向刘某要200元钱,刘某说钱在橱子里,他让甄某去找钱,找出来200元钱交到他手里。他又向刘某要钱,刘某说工资卡里没有钱了,他就让刘某跪下,用手扇刘某的脸,用脚踹刘某,他也让甄某扇、踹刘某。他看见地上有脸盆,就往脸盆里撒尿,也让甄某撒尿,并和甄某一块把刘某往脸盆里摁,刘某把脸盆打翻了,他随手从宿舍里找出来一把水果刀,把刀架在刘某的脖子上威胁刘某,并让刘某给他媳妇打电话说欠他500元钱。刘某和他媳妇通话后,他和甄某架着刘某准备去找刘某的媳妇拿钱,当走到一园单职工宿舍门口时,保安把他和甄某扣住了。2、被告人甄某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大约23时许,他和徐某喝完酒后,徐某说没钱花了,去找刘某要点钱花。到了一园单职工宿舍一号楼2楼一个房间里,徐某向刘某要钱,刘某说没钱,徐某就踹了刘某的肚子一脚,刘某说柜子里有200元。他就从铁皮柜子一个黑色皮包里拿出了200元现金给了徐某,徐某给了他100元。徐某继续向刘某要钱,刘某说没有了,徐某就让刘某跪在地上,扇、踹刘某,徐某也让他打刘某。徐某往脸盆里尿尿,徐某也让他往脸盆里尿,还逼迫刘某喝尿,刘某把脸盆打翻了。徐某拿出一把水果刀放在刘某的脖子上,让刘某再拿出500元钱来。刘某就给他媳妇打电话要钱,他和徐某带着刘某下楼,到了一园单职宿舍门口时被保安拦住并报了警。他之所以打刘某是因为没有钱吃饭了,就想跟着弄点钱花。在门口被保安拦住之后,徐某说刘某欠他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甄某的辩护人提出“在被害人刘某告知200元存放位置之前,二被告人并未对刘某实施暴力行为,故该200元并非抢劫所得”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在案的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时某、张某证言、被告人徐某、甄某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某、甄某预谋向被害人刘某要钱后,进入刘某宿舍,先是推踹刘某,继而要钱,同时被告人徐某先前对刘某的殴打要钱行为,给刘某造成了心理上的强迫,使得刘某不敢不说出钱的存放位置。据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提出“在宿舍里没有向刘某要2000元钱”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甄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供述虽不稳定,当庭也提出了相关辩解,但庭审中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甄某持凶器抢劫,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甄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被告人徐某的全部罪行,又系从犯、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对被告人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甄某的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被告人甄某判处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徐德文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任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