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阳利民、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利民,程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他1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利民,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程洪明,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浙0803执271号欧阳利民申请执行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具有关联,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关案卷材料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群审判员 舒红胜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利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