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忠寿,张西亭与乌鲁木齐丰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桂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寿,张西亭,乌鲁木齐丰庆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桂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682号原告:张忠寿,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张西亭,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乌鲁木齐丰庆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王家梁钢材市场平房商业网点平-3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桂文,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张忠寿与被告张桂文、乌鲁木齐丰庆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彩虹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振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