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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建强与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强,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强,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苑玉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龚建强与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损失款1180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并决定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