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110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939-1号(天方百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成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定,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水英,居民。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