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古文琴,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97号,注册号:110XXXXXXXX6757。法定代表人张利松,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松佶,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轩,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古文琴,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候银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与被执行人古文琴、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古文琴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贷款本金五万七千三百八十九元六分、利息二千四百三十一元八角二分、罚息二十九元三角四分,及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古文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古文琴、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古文琴、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联系了被执行人古文琴、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已与被执行人古文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古文琴除已将逾期未支付的借款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外。剩余部分将继续按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本院已将目前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海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