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徐国荣、戴建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徐国荣,戴建亚,徐春,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国荣电子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负责人徐之煊,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国荣,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戴建亚,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徐春,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国荣电子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L0386746-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河东村。负责人徐国荣,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荣、戴建亚、徐春、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国荣电子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国荣、戴建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截至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5877.33元,合计1605877.33元;2016年7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徐国荣、戴建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有权就被告徐国荣交付的16万元保证金优先受偿;四、被告徐春、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国荣电子配件厂对本判决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徐国荣、戴建亚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364.3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国荣、戴建亚、徐春、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国荣电子配件厂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国荣电子配件厂已不在经营。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