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滨州市富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滨州海得富莱曲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富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滨州海得富莱曲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9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富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滨州海得富莱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富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海得富莱曲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6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95990.3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93.46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京东、阿里巴巴、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国审判员 芦 宁审判员 朱国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