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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洪流与赵瑞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流,赵瑞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160号原告:王洪流,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绿谷酒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瑞莲,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洪流与被告赵瑞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瑞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赵瑞莲偿还酒款11300元;2、诉讼费及诉讼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赵瑞莲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3日,赵瑞莲从我处进酒21300元,协议约定还款日前3个月,约定到期后,赵瑞莲未偿还酒款,多次催要后,在2015年8月还款1万元,余款11300元。现起诉要求偿还酒款11300元,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赵瑞莲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3日,赵瑞莲向王洪流购买53度飞天茅台酒一件,价值5700元(950元一瓶、一件六瓶),同时购买五粮液酒四件,价值15600元(650元一瓶、一件六瓶),共计酒款21300元。赵瑞莲同日向王洪流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洪流酒款贰万壹仟叁佰元整,(还款期限三个月内),欠款人赵瑞莲,2014、6、13”,后经王洪流催要,赵瑞莲于2015年8月31日给付酒款1万元,下欠的11300元酒款赵瑞莲又重新向王洪流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洪流现金(酒款)壹万壹仟叁佰元整(11300元),2015、8、31,赵瑞莲”。此后经王洪流多次催要,赵瑞莲未能给付上述所欠酒款11300元。王洪流遂诉至本院。另,因赵瑞莲下落不明,本院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后,于2017年4月14日公告送达,并于2017年6月5日刊登在人民日报,依法向赵瑞莲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王洪流支出公告费350元。以上事实,有王洪流提交的欠条、公告费票据及王洪流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王洪流提供赵瑞莲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洪流作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履行了提供一件茅台酒和四件五粮液酒等货物的义务,赵瑞莲作为买受人拖欠酒款不付,违背民事法律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承担向王洪流支付所欠酒款的民事责任。因此王洪流要求赵瑞莲给付所欠酒款113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另,王洪流支出的公告费用350元,系主张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赵瑞莲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瑞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洪流酒款11300元,并支付公告费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赵瑞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树良审 判 员  骆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桑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