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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316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宴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张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31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驻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灵路东侧8号。法定代表人孟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宴宾,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宴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宴宾欠原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余款15万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付清。若上述款项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清,原告有权按照全部下欠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8月,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向本院提供线索:无法提供。2、2016年8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前到庭谈话、交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3、2016年8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有多个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小,暂未采取强制措施。4、2016年8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云龙区铜山路康怡佳园A18号楼1单元920室房产一套,但已被其他法院处理。5、2016年8月,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的客货车一辆,因车辆不知去向,暂无法处置。6、2016年8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7、2016年8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8、2016年8月、2016年12月、2017年4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信息。9、2017年1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7年8月3日,本院赴贾汪区江庄镇拘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身体原因不宜送拘,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1、2017年8月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凤芹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