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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洪伟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104号罪犯薛洪伟,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2015年8月3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薛洪伟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洪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得表扬3次,获得有效积分1820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洪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