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刘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刘广平,刘恩田,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9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职务。被告:XXX,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广平,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恩田,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伟,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刘广平、刘恩田、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松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