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王婧青等与武汉彼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婧青,武汉彼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777号原告:XX,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婧青,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彼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李涛。原告XX、王婧青与被告武汉彼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XX、王婧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王婧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