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曲秋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秋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61号申请人:曲秋凤,女,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强,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曲秋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曲秋凤称,慈新勇系申请人之夫。慈新勇失踪前系“津汉渔04856”船船员,2016年10月30日,“津汉渔04856”船在76-5海区航行时被外籍货轮碰撞沉没,慈新勇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特申请依法宣告慈新勇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慈新勇,男,汉族,1962年2月17��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慈家滩村130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曲秋凤之夫。2017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汉沽渔港监督出具证明称,“2016年10月30日凌晨,我辖区渔船‘津汉渔04856’在76-5海区被外籍货轮撞沉,随船船员慈新勇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至今杳无音讯,经查证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曲秋凤申请宣告慈新勇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慈新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慈新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慈新勇出海作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慈新勇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慈新勇仍杳无音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慈新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