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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任海燕与榆林市医学专修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燕,榆林市医学专修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任海燕,女。被执行人榆林市医学专修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负责人:王世喜,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海燕与榆林市医学专修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医学专修学院附属医院应向任海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任海燕赔偿人民币837353元(已付11万元从中扣除),并赔偿后续护理费1752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申请执行费1159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榆林市医学专修学院附属医院已将案件执行款全部兑现完毕,此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