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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厚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025号原告:厚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厚某丈夫),四川省三台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被告:胡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原告厚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厚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