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厚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025号原告:厚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厚某丈夫),四川省三台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被告:胡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原告厚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厚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