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9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7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92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贇人民陪审员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