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郁泽与侯火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郁泽,侯火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田郁泽,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侯火法(又名侯火发),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经商,住湖北省云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田郁泽与被执行人侯火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侯火法限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給付申请执行人田郁泽房屋价款2404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侯火法仍未完全履行生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郁泽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二、被执行人张华清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左怀清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伯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