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魏周峰、江宗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魏周峰,江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春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坤,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周峰,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江宗振,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周峰、江宗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俩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俩被执行人在查询银行无较大额度存款,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江宗振无参保信息,魏周峰的参保信息为暂停缴费。俩被执行人在本市虎丘区有云锦苑二区12幢1803室不动产一套。该不动产设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本案执行到位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魏周峰、江宗振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设有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本案无权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福根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