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游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游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570号被执行人廖游机,男,生于1964年3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421号廖游机盗窃案的财产刑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廖游机应负担的罚金1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冯国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