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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飞、洪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洪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洪志春,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徐飞与洪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洪志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洪志春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洪志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