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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赖盛群与博世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盛群,博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赖盛群,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素琼,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博世刚,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赖盛群申请执行博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赖盛群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赖盛群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并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中,权利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