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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辉,郭瑞华,耿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明县城关镇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辉,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郭瑞华,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广辉配偶。被执行人耿合明,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李广辉、郭瑞华、耿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广辉、郭瑞华、耿合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商银行贷款999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