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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峰、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峰,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峰,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吴国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叶娟与吴国华(2017)浙0424执6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华所有的房产他案正在司法拍卖期间,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4810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