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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冀清枝、徐建厅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冀清枝,徐建厅,云赵栓,张桂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596号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负责人:姚利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职工。被告:冀清枝,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徐建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云赵栓。被告:张桂枝。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被告冀清枝、徐建厅、云赵栓、张桂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娇 来源:百度“”